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进口报关进口清关前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大类分划:
(一)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负责受理对36种货物的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包括牛肉、猪肉、羊肉、鲜奶、奶粉、木薯、大麦、高粱、大豆、油菜籽、植物油(阿根廷豆油)、食糖、玉米酒糟、豆粕、烟草、二醋酸纤维丝束、原油、成品油(非燃料油)、化肥(氯化钾)、烟草机械、移动通信产品、卫星广播电视设备及关键部件、汽车产品、飞机、船舶、游戏机等。同时负责受理在京的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的提交的自动进口许可申请。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对10种非机电类货物的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包括肉鸡、植物油(阿根廷豆油以外)、铜精矿、煤、铁矿石、铝土矿、成品油(燃料油)、氧化铝、化肥(氯化钾以外)、钢材等。
(三)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负责受理对16种机电类货物的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包括汽轮机、发动机及关键部件、水轮机及其他动力装置、化工装置、食品机械、工程机械、造纸机械、纺织机械、金属冶炼及加工设备、金属加工机床、电气设备、铁路机车、汽车产品、飞机、船舶、医疗设备等。

二、办理进口许可证需要的申请材料目录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适用于非机电类货物)。原件,1份。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适用于进口机电类货物)。原件,1份。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回执。原件,1份。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五)货物进口合同。原件,1份。
(六)国家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批准文件(适用于进口广播电视及卫星设备)。
(七)已列入的烟草局编制的年度计划(适用于进口烟草设备)。
(八)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签发的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部门在《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备注栏的签章盖章(适用于进口移动通讯设备)。
(九)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查游戏机内容的公示结果(适用于进口游戏机)。
(十)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的申请及报经有许可权限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进口运输类船舶)。
(十一)有关技术评定书(适用于进口旧船舶)。
(十二)发展改革委或者民航局的批复复印件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进口飞机)。

三、办理进口许可证的基本流程
(一)进口牛肉、猪肉、羊肉、鲜奶、奶粉、木薯、大麦、高粱、大豆、油菜籽、植物油(阿根廷豆油)、食糖、玉米酒糟、豆粕、烟草、二醋酸纤维丝束、原油、成品油(非燃料油)、化肥(氯化钾)等36种货物的(详见201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下同),由申请人向所在地方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转报商务部。
(二)商务部接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说明理由。

(三)接到申请后,商务部如认为有必要,可征求有关部门或行业的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四)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出口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予签发出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公历年度内有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可在有效期内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五)进口烟草机械、移动通信产品、卫星广播电视设备及关键部件、汽车产品、飞机、船舶、游戏机6种机电类货物的,由申请人向所在的地方、部门机电办提交申请材料。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后在3日内转报商务部。商务部按上述程序审批。
(六)进口肉鸡、植物油(阿根廷豆油以外)、铜精矿、煤、铁矿石、铝土矿、成品油(燃料油)、氧化铝、化肥(氯化钾以外)、钢材等10种非机电类货物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方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商务部的委托,按上述程序审批。
(七)进口汽轮机、发动机及关键部件、水轮机及其他动力装置、化工装置、食品机械、工程机械、造纸机械、纺织机械、金属冶炼及加工设备、金属加工机床、电气设备、铁路机车、汽车产品、飞机、船舶、医疗设备等16种机电类货物的,由申请人向所在的地方、部门机电办提交申请材料,地方、部门机电办受商务部的委托,按上述程序审批。

四、办理进口许可证不同的进口清关程序提交不一样的材料:
1.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配额管理进口商品: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一般商品,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2)非配额管理进口商品:粮食、植物油、农药、酒和彩色感光材料,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碳酸饮料,应提交国家经贸委签发的《进口证明》;军民通用化学品,应提交化工部的批件;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

2.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口许可证,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而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如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特定登记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
(2)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特定登记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和生产内销产品进口成品油,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

3.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项下商品申领进口许可证,还应分别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进口,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粮食、植物油、农药、酒和彩色感光材料进口,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2)国务院规定的实行限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省、市侨办的批准文件。国务院未规定限额的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

4.其他贸易方式项下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其他贸易方式包括:补偿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组织或政府间无偿援助、经贸往来赠送、我国驻外机构及劳务承包调回、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而进口生产用机电设备或因故转内销等。
(2)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
(3)配额管理一般商品,申领单位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粮食、植物油、农药、酒和彩色感光材料进口,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5.租赁贸易项下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非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批件和租赁公司的对内对外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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