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运报关

一、什么是退运货物
-退运货物指原出口货物或进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造成退运进口或者退运出口的货物。退运货物包括一般退运货物和直接退运货物。

二、符合下列3项中的一项视为退运货物:
1、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
2、规格不符、延误交货;
3、其他原因退运出境或进境;
4、其他原因退运出境或进境的货物,加工贸易货物、加工贸易设备、租赁不满一年、免税品和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退运出境除外。

三、退运进口报关流程及资料
报关流程:
办理补税证明或未退税证明—–进商检退运登记系统进行退运信息初步采集——目的港到港快速进口清关——安排查验人员协同查验——安排车辆运输

四、提交申请:需要向海关提交的单证:
1. 报关单;
2. 进口提单;
3. 发票;
4. 装箱清单;
5. 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装箱清单及其他出口有关单证;
6.国税局出具的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
7.原出口外汇核销单;
8.买卖双方的退货协议;
9.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不良、规格不符检验证明书。
10、情况说明(退运原因)
11、退运情况登记表

五、退运货物进口清关程序:
1、当事人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提出直接退运申请,海关依法审查:对于不具备直接退运申请资格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并由当事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审查中海关应当依法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告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受理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2、当场作出直接退运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作出决定前需经南京海关监管通关部门批准):同意退运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海关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延长直接退运审查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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